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涉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涉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推进会。根据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论证后建议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并拟定了《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9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决定》。11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7年,由于形势变化,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淮南市当前实际不相符。特别是今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新修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具体,能够覆盖我市《条例》内容,并且《条例》部分条款与《办法》明显不一致,因此《条例》已没有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法工委 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