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淮南市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淮南市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修改。为在立法中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请于8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信地址:淮南市政务中心B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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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淮南市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原材料供应与产品生产经营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淮南牛肉汤品质和品牌影响力,构建淮南牛肉汤产业体系,促进淮南牛肉汤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淮南牛肉汤的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食品监管、质量监控、品牌推广、产业支持、文化传承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淮南牛肉汤是指依据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采用牛肉、牛骨、天然香辛料熬制而成的汤料,加入牛肉、粉丝、豆饼、千张等一种或多种食材,配以辣油、牛油等制成的淮南地方特色食品。
第三条 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标准引领、绿色健康、品牌驱动、文化赋能、创新融合的原则,推动淮南牛肉汤产业全链条协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将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政策扶持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集中资源要素促进淮南牛肉汤产业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本辖区内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淮南牛肉汤产业政策、规划的起草和执行,淮南牛肉汤原材料的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进入市场前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淮南牛肉汤产业品牌国内外推广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淮南牛肉汤加工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重要生产装备研制,提升产品附加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淮南牛肉汤标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培育等工作,指导和支持淮南牛肉汤及其原材料申报集体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淮南牛肉汤示范门店建设标准和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培育连锁门店,支持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动淮南牛肉汤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淮南牛肉汤产业与文旅融合发展,挖掘淮南牛肉汤文化,促进文化旅游产品创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和供销社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淮南牛肉汤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技术交流平台,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淮南牛肉汤文化和品牌的宣传推广。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加大对淮南牛肉汤文化和品牌的宣传,扩大淮南牛肉汤品牌知名度。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12315等平台投诉和举报损害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的行为,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在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原材料供应与产品生产经营
第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引导、支持淮南牛肉汤原材料标准化基地建设,推动淮南牛肉汤原材料生产规模化。
第十一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产品研发,加大预包装产品研发力度,开发衍生产品,发展淮南牛肉汤设计包装、装备制造等产业,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延长产业链。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淮南牛肉汤预包装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
淮南牛肉汤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材质应当与质量、规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采用环保包装。
第十三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行业新业态。
第十四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仓储和零售网点,构建分销网络,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第十五条 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用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四)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淮南牛肉汤餐饮门店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淮南牛肉汤中央厨房建设,鼓励连锁企业统一原料采购、加工工艺及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打造集美食体验、文化展示、产品推广于一体的淮南牛肉汤品牌特色门店。鼓励特色门店实行明厨亮灶。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淮南牛肉汤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抽查抽检、应急处置等机制,指导和督促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核查处置,并对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在淮南牛肉汤产业集聚区设置检验检测点,加强与科研机构技术合作,推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服务水平。
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食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淮南牛肉汤原材料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专业市场、餐饮门店等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淮南牛肉汤餐饮门店、摊点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通过集体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加强淮南牛肉汤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明确品牌定位、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淮南牛肉汤集体商标、区域公用品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宣传、运用和保护,支持行业社会组织依法申请注册淮南牛肉汤国际商标,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品牌创建、宣传和运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淮南牛肉汤品牌建设活动,保护淮南牛肉汤品牌。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淮南牛肉汤行业社会组织、生产经营主体举办淮南牛肉汤美食节、展示展销推介等活动,提升淮南牛肉汤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组织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老字号认定,同时做好已认定老字号的品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淮南牛肉汤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损害淮南牛肉汤品牌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保护淮南牛肉汤的品牌权益。
第五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淮南牛肉汤产业集群发展,建设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淮南牛肉汤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引导淮南牛肉汤产业链相关企业入驻产业园区,营造淮南牛肉汤产业良好发展生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淮南牛肉汤产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淮南牛肉汤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鼓励淮南牛肉汤行业社会组织和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支持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与转化。
第三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为淮南牛肉汤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专项贷款、信用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淮南牛肉汤产业相关项目的用地供给,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推动淮南牛肉汤原材料、产品、设施设备等专业市场和集散中心建设,完善仓储、运输和信息平台建设等配套服务,推动淮南牛肉汤及其原材料产品流通和交易。
第三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淮南牛肉汤产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与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淮南牛肉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鼓励淮南牛肉汤行业社会组织实施名师名厨培育、认定工作,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育专业人才,深化产教融合。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支持淮南牛肉汤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与资金投入,通过科技项目支持,推进淮南牛肉汤产业技术升级。
鼓励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产学研合作,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推进淮南牛肉汤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淮南牛肉汤生产经营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淮南牛肉汤产业与文化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开发特色美食文化旅游路线,发布美食地图。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淮南牛肉汤文化设施和场所建设,开发淮南牛肉汤文创产品,开展淮南牛肉汤文化主题活动,加强淮南牛肉汤文化及产品对外宣传与交流。
第三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淮南牛肉汤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认定淮南牛肉汤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淮南牛肉汤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传承、技术研发和创新、业务拓展等活动给予政策支持,并建立传承人的传承贡献评价机制。
淮南牛肉汤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技艺传承、公益性宣传等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