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初审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修改。为在立法中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请于6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信地址:淮南市政务中心B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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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
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服务、监督管理等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产品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安全可靠、绿色发展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产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产品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评价机制,全面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促进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品质量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开展以下产品质量促进活动:
(一)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
(三)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实施产品质量品牌战略;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五)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六)依法开展其他产品质量促进活动。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产品质量意识;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行业内产品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调查事故等。
鼓励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产品质量政策制定、质量监督、公益调查等活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产品质量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融入合肥都市圈、长三角区域,推动产品质量联动提升、质量安全联动监管、质量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为企业产品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品牌培育、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等服务。
加强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提升科研实力、装备水平、管理效能、人员素质,推动检验、测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需要,支持企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检验检测机构。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鼓励重点产业和领域推进创新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区域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研究创新中心,自主开展产品质量革新、合作共享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攻关,实施产品质量比对分析,解决关键质量问题。引导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用新装备、新模式、新技术、新材料、新流程、新工艺,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升。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体系。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研发和应用。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产品质量公益基金,为产品质量建设技术交流、成果转化、文化推广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改造提升煤化工、钢铁、建材、服装等优势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绿色食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增强产业竞争力。
鼓励发展创新引领、自主可控、竞争力强的人工智能、生命科学、低碳能源等未来产业,培育形成新支柱产业,持续壮大新质生产力。
做大做强淮南牛肉汤、豆制品、防爆电器等特色产业,推进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品牌战略,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品牌产品保护名录,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博览会、展销会等形式,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
第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淮南市市长质量奖等质量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产品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授信参考因素。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推进知识产权保险。
第二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障机制,完善首席质量官培育聘任、学习培训、履职管理、梯队成长等机制,发挥首席质量官在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建设企业质量文化,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产品质量促进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制定和完善产品质量促进领域高层次人才激励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推广质量文化,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诚信、责任意识。
加强质量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质量咨询、宣传、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产品质量监管机制。
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推动实现生产流通、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查,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应当于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涉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产品质量监测、预警和处置:
(一)利用大数据平台,强化质量舆情研判,完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二)落实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质量监管责任;
(三)在超市、市场等重点场所设立质量安全监测点,根据职责做好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管理,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严格规范农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化肥的使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开展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鼓励有条件的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加强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验食用农产品原料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惩戒。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