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严辞职请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4-28 11:18 来源:淮南市人大常委会阅读:字体【  

(2026年4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调离淮南,李严提出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严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