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从永超提出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从永超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