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曙光辞职请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1-13 17:28 来源:淮南市人大常委会阅读:字体【  

(2024年1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调离淮南,刘曙光提出辞去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曙光辞去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按照规定报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