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11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1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