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29 16:34 阅读:字体【  


(2021年10月2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民政、城市管理、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管理标准,建立台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功能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县、区财政应当对乡镇专职消防队装备和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市政供水主管道供水能力。

  

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技术防范,并向市民进行安全用气提醒、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改造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区域时,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逐步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

  

(五)新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前款规定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居住。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第十二条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居住。

  

禁止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下列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应当同步将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消防资料移交物业管理或者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当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禁止电动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车充电。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九条 使用明火作业的餐饮服务场所烹饪操作间应当与就餐区等公共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烹饪操作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条 建筑物外立面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

  

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高层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人员密集的商业聚集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消防安全约谈;消防安全约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池为能量来源或者辅助能量来源,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及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淮南市消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