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01 13:53 阅读:字体【  

  

《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不少市民很关心该《条例》施行后,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关于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物业费收取、小区停车等问题又是怎么明确的?

  

1.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条例》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首先,制定《条例》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推进我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住宅小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可以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构建与淮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其次,制定《条例》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实现淮南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过上美好生活有了更高的期待,通过制定出台《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第三,制定《条例》是预防和化解物业服务纠纷,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纠纷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实际的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换届与发挥作用难、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

  

2.问:《条例》对物业服务的治理架构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同时,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县区政府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以及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等工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处置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街道乡镇承担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换届改选和日常履职运作等职责。

  

3.问: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发挥作用难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街道乡镇组织指导的法定职责。《条例》明确街道乡镇代表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推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为老旧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调取所需资料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召开会议、表决及换届选举等职责。二是明确资金保障。《条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账户。三是明确技术保障。《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无偿提供业主使用,鼓励业主采用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共同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4.问:针对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关于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信息公开义务。二是明确规定在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并接受其监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邀请后,应当派员参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交房时书面告知业主。三是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

  

5.问:针对物业服务费纠纷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时,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用门禁卡、电梯卡或者停电、停水、停气等限制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6.问:针对住宅小区“乱停车”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收费标准和停放规则由业主大会决定。违反管理规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采取约束性措施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问:针对住宅小区违法装饰装修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业主拒不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主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及时制止违规装修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

  

8.问:针对住宅小区“飞线充电”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